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昌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81民初3608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昌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A座2楼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圆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南自贸区德宏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昌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昌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昌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昌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昌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