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74执异116号
案外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被执行人: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华君地产(扬州)有限公司、被告华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孟某、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在(2020)沪74民初29号案财产保全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江苏(2018)高邮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XXXX号两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保全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沈竹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翟爽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