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720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720号
原告: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秦邮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东外环西侧、香沟河南侧、西邻珠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