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财保229号
申请人: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3906185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原名扬州保华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东外环西侧、香沟河南侧、西邻珠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NR9JC09。
法定代表人:何树芳。
申请人江苏扬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原名扬州保华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7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原名扬州保华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