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649号
原告: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390618570,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85号。
被告:***,男,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扬州和铵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扬州港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京津开发区波司登大道3号电子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和铵半导体有限公司、扬州港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案件保全费由原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未缴纳,保全费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