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2519号
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门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444871X5(1-1)。
法定代表人:衡孝策,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2幢19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广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骆树青,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骆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明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