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民初699号
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区门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112657444871X5。
法定代表人:衡孝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02幢1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06620423。
法定代表人:孙广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