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力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045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成、薛姗姗(实习),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力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02幢1910室。
负责人:孙广顺。
原告***诉被告南京力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卫苹
书 记 员 蒋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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