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299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成,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文,涟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国,江苏刘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02幢19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国,江苏刘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贵,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诉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长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加翀
审 判 员 何志强
人民陪审员 金得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高明存
书 记 员 刘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