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730**与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573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偲文,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头所村。
法定代表人:孙广顺。
原告**与被告南京力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82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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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敏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牧
书 记 员 李元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