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升华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11执2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5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8年12月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状况。2019年2月18日,本院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收益类保险状况。同日,本院向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状况。2019年2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2019年3月11日,本院委托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2019年3月13日,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前往湖南省茶陵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办公室了解到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正常营业。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1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3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621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621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芸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书记员 谢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