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87565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汤元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2020)苏1204民初40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04执1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