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元圣。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农。
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 艳
书 记 员 夏桂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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