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143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87565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晨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元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树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