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日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詹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742121XJ,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严后富,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DXWJX0,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日生,住海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该判决书:
一、被告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26728.17元
二、被告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全保险费10000元。
上述第一、二两项义务,被告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以4626728.17元计算)。
三、被告**就被告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082元,由被告海安裕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下列财产状况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
3.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共有人陈玉梅)名下不动产,该房产目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