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日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民初640号
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仇湖龙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严后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彩婷
书 记 员      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