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4执保278号
申请人: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严后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申请人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51,000元的存款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51,000元的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江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