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日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824民初27号 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仇湖龙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浦江县。 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多领的工资6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工作后向若羌县劳动局索要欠他的工资,劳动局扣原告的款后,发放了欠他的工资6600元,但过年时原告统一发放工资时又给他发了6600元,因此被告多领工资6600元,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多领的工资6600元。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在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被告***6600元工资未支付,2020年11月18日到若羌县劳动监察大队报案索要工资,同日,若羌县劳动监察大队向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1年1月1日,若羌县劳动监察大队将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扣款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工资6600元,若羌县劳动监察大队支付工资后未向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2021年2月10日,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又向被告***支付工资6600元,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未果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二份转账记录及向若羌县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欠被告工资6600元未支付,后被告获得13,200元的工资,超出部分理应退还。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多领的工资66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支付被告工资为6600元,经若羌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支付工资6600元,原告又向被告支付工资6600元,被告理应退还原告66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资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