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云0112民初478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2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吴某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作款130678.55元及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上浮50%的标准,分别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QQ音乐TV版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QQ音乐TV版产品,协议约定了具体销售模式及分成模式;双方按月度对账、结算,每月15日前被告应向原告提供QQ音乐TV版上月销售数据,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天内将原告所得款项划入原告指定账号;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数据、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当月应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21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QQ音乐TV版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QQ音乐TV版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销售模式与分成模式”第4.1点变更为双方分成比例为6:4,并约定了具体的订购方式与销售定价标准。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产品供应等相应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结算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发函等形式主张权利,未果。截止至2026年1月,被告仍拖欠原告业务结算款130678.55元。原告认为,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完成对账结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合作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相应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第一,双方签订案涉合作协议后,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30874.04元,且双方未就部分月份的应付金额进行结算,某乙公司应付金额尚未确定。第二,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部分期间未完成对账,未交付合规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熟,某乙公司不构成逾期付款,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第三,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未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相应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5日,某丙公司名称变更为某乙公司。
2021年1月21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QQ音乐TV版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二、合作模式:2.1甲方将在其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区域内运营“QQ音乐TV版”业务。甲方负责提供云南广电高清互动电视平台、合作业务所需传送通道及播出系统;并负责业务的销售与接入、管理及用户计费。2.2乙方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应资质前提下,向甲方提供用于甲方广电网络的QQ音乐TV版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音视频内容点播。三、责任和权利:3.1.6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客户订购数据,开账明细......四、销售模式及分成模式:4.1QQ音乐TV版甲乙双方的分成比例为6:4。即甲方获得产品销售收入的60%、乙方获得产品销售收入的40%......销售暂定价标准为人民币25元/年/户;包年150元/年/户。五、付款方式:5.1甲、乙双方约定按月度对账,按月度结算。每月15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QQ音乐TV版上月销售数据。每月前1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QQ音乐TV版上月度销售数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天内将乙方所得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号。八、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数据、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月应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九、联系与送达:1.甲方联系人为郑某,联系地址为昆明市西山区;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函件、文件送达上述地址的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拒收不影响送达效力,相关文件自交寄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十、附则:5.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2021年4月22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之补充协议》,约定:1.原协议第四条:销售模式及分成模式:第4.1点变更为:QQ音乐TV版甲乙双方的分成比例为6:4。即甲方获得产品销售收入的60%......销售定价标准为人民币25元/月/户、60元/季/户、108元/半年/户、150元/年/户。3.双方同意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届满期限与原协议一致。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共同通过“QQ音乐TV版”销售月结单,确认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分成款共计110969.01元。
2023年8月3日16时,某乙公司的员工郑某(某平台号:×××)向某甲公司的员工周某(某平台号:×××)发送了载明“其中新增订户数”“乙方月分成单价”“乙方分账额”的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QQ音乐TV版”销售月结单。上述单子载明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分成款共计50583.58元。
2023年8月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邮寄送达《关于某乙公司QQ音乐产品结算催款函》。
2024年1月3日,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某甲公司委托向某乙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
2024年5月2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共计30874.04元,均备注:代付广电网络QQ音乐分成款。
2025年12月5日,某甲公司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4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发送的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销售月结单均无异议;本案除案件受理费外无其它费用产生。
被告陈述,销售月结单由某乙公司制作并提供初始数据,由某甲公司收到后复核并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QQ音乐TV版项目合作协议、QQ音乐TV版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QQ音乐TV版销售月结单、某平台聊天记录、发票、催款单、快递单、律师函、签收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回单、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QQ音乐TV版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真实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欠付分成款,原告提交了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的“QQ音乐TV版”销售月结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成款共计161522.59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30874.04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分成款共计130678.55元。被告抗辩部分月份未进行结算不应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提交的“QQ音乐TV版”销售月结单中确有部分月份的销售月结单原、被告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签字盖章的“QQ音乐TV版”销售月结单均由被告向原告发送且发送表格中均载明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数额,原告当庭表示对被告制作并发送的“QQ音乐TV版”销售月结单无异议,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分成款,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原、被告在案涉合作协议中约定某乙公司在收到某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天内付款,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虽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是原告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并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LPR计算,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1550元。对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未就律师费的负担情况在案涉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并非必要诉讼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分成款130678.55元、违约金11550元;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1572元,原告某甲公司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71-6824****)。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