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160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6155.4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826155.4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红军
审判员任细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