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822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8000元,未受偿25104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新根
审判员 黄卫华
审判员 肖 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