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8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晧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