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80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
被执行人钟新明,男。
被执行人黎红女,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女发送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新明有小车两辆,黎红女有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新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1XXXX、赣DZXXXX小车两辆,被执行人黎红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1XXXX小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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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井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满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