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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民终1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原区青原大道219号君嘉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92808891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骥
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
代理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