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82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19号君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27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元、执行费319元,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