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803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
被执行人钟新明,男。
被执行人黎红女,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黎红女发送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新明、黎红女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新明、黎红女银行存款6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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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井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满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