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8号
原告:程家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19号君嘉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92808891G。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总经理。
被告:钟新明,男。
被告:黎红女,女。
被告:***,男。
原告程家福诉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黎红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工程款35万元(暂定);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吉安××××区的宜家公园8栋2单元702房交由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工期为68天,逾期一天处罚1000元,工程总造价为35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后,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钟新明却迟迟不动工,对于原告的催促也各种理由推脱。被告***、***、黎红女为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致使财产混同,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施工标的(宜家公园)位于吉安××××区,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江西省××市××区,故我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家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回原告程家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