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春涛国际建筑有限公司、富川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春涛国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方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川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金峰村委内新村。
法定代表人:毛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贺州市正赢富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钟山镇钟富高速钟山西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邱宗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春涛国际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涛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川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景公司)、原审被告贺州市正赢富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钟高速公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123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春涛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123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春涛公司认为其与被上诉人良景公司签订的《麦贺高速乔木种植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根据案涉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属于植树施工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案涉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被上诉人都不是领取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良景公司领取的是园林施工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法律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本案诉争合同中的履行内容不涉及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安装活动,因此本案中《麦贺高速乔木种植合同》的合同性质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麦贺高速乔木种植合同》第七条约定:“……协商仍然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春涛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望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春涛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良景公司答辩称,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1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广西麦岭(湘岭界)至贺州高速公路项目包括路面工程、隧道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土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路基工程、机电工程等。虽然各项目都是分开招投标,但依旧是个整体,应当都属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二、上诉人春涛公司已和良景公司结算了工程款,约定由一审被告富钟高速公路公司代付工程款,双方原来约定的管辖权已经失效。上诉人签订了承诺书给富钟高速公路公司,约定由富钟高速公路公司代付工程款140万元左右。本案的付款主体为富钟高速公路公司,上诉人作为被告只是为了便于查明事实,良景公司已经把全部税票开给上诉人,上诉人也给富钟高速公路公司进行了审核,现已全面通过审计,富钟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把钱直接支付给良景公司。三、良景公司起诉的款项中包含了农民工工资479200元,分开诉讼劳民伤财。有很多农民工要求出庭作证,移送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春涛公司承担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没有兑现,春涛公司从富钟高速公路公司处领取保证金后未按约定给良景公司。一直到现在还欠农民工工资。四、本案有多名被告,不适用春涛公司与良景公司签订的约定管辖。双方已经约定由富钟高速公路公司直接向良景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本案虽然是由春涛公司中标,实际为曾全喜挂靠,应当依法追加曾全喜为被告。综上所述,不管是法定的建筑工程专属管辖,还是良景公司与春涛公司约定的由富钟高速公路公司代付,本案依法均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春涛公司与被上诉人良景公司双方系因广西麦岭(湘桂界)至贺州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签订的《麦贺高速乔木种植合同》发生争议。案涉《麦贺高速乔木种植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良景公司根据业主下发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桂花、杜英、天竺三种乔木的种植,故案涉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建设工程虽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它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并具备诺诚、双务、有偿的特性。但是与承揽合同相比,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定作物,而是建设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耗资较大、履行期长,并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本案的绿化工程乔木种植不属于耗资大、履行期长的项目,应按照承揽合同处理。其次,区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键在于是对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可依据投资数额、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对绿化工程乔木种植属于承揽事项,而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最后,双方在《麦贺高速乔木种植合同》中约定“未尽事宜,原则上按总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或协商解决;协商得不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故上述协议并不违反专属管辖,本案应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春涛国际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3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吕小莉
审 判 员  黄灵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丽芳
书 记 员  谢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