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116号
申请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吉0502民初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2008492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昌区佐安路左岸桦苑XXX号楼XX**XXX号等XX处房屋(详见查封清单),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4月4日至2026年4月4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