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减半收取7320元,由***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4元,减半收取5812元,由***负担;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兴 彦
审判员 李 尧 川
审判员 修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