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该单位总工程师,住通化市东昌区。
诉讼代理人:***,***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2月17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6元、上诉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1元、上诉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