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02执保55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担保人:***,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担保人:***,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00.00元财产。并提供***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X-X-X房屋作为担保;**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市滨江西路/X-X-X房屋作为担保;***所有的坐落于双龙路/双龙花园X号楼X房屋作为担保,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0元(实际控制人民币1,159,385.2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0元(实际控制人民币143,452.7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通化市佐安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桦苑)X号楼X**:X楼X(面积:88.5平方米)、XXX(面积:61.3平方米)、XXX(面积:67.1平方米)XXX(面积:88.5平方米)、XXX(面积:61.3平方米)、XXX(面积:67.1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4日);X号楼X**:XXX(面积:72.19平方米)、XXX(面积:81.69平方米)、XXX(面积:107.17平方米)、XXX(面积:79.96平方米)、XXX(面积:83.99平方米)、XXX(面积:107.17平方米);X**:XXX(面积:73.81平方米)、XXX(面积:73.81平方米)、XXX(面积:79.4平方米)、XXX(面积:79.4平方米)、XXX(面积:79.4平方米)、XXX(面积:72.36平方米);X**:XXX(面积:79.96平方米)、XXX(面积:79.96平方米)、XXX(面积:79.96平方米)、XXX(面积:79.96平方米)、XXX(面积:79.9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实际财产价值以4,000,000.00元为限。
依法查封***及担保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X-X-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市滨江西路X-X-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双龙路/双龙花园X号楼X-X-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