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方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2民初46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新徽商公寓。
法定代表人:方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0元,减半收取8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承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劳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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