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安徽华仑书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方学军。
被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刘河,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红诉被告安徽华仑书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