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琪奥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2民初2742号
原告:无锡市琪奥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菊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方学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琪奥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本院庭前释明诉讼主体,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琪奥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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