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2民初303号
原告:熊进宝,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010471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进宝与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多次送达,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进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珍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叶春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