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822民初17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01047190。
负责人:方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自明诉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自明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曹自明诉称:我自2007年2月起在被告处从事塔吊司机工作,2017年2月9日16时28分,我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现原告欲申请工伤,但被告不承认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起仲裁诉讼,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没有作出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在200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曹自明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工作证明、工资???,证明原告的工作经历及工资情况;
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收到仲裁申请书凭证,证明原告提起仲裁申请,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没有做出受理决定。
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我认可原告陈述的全部事实,原告确实在我单位长期做活,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均无异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2月9日16时28分,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损失处理过程中,原告欲申请工伤,因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用工单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经原告要求,被告也不否认原告自2007年2月起至受伤前一直在被告处从事塔吊司机工作,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原告出具证明。为此原告提起仲裁诉讼,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没有作出受理决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在200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均具备符合???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在200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曹自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萍
人民陪审员*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3、(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