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6018号
原告: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富源二路4号。
法定代表人:米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龙,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丹,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米罗兰B座112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建林,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昕宇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后2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倩
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