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都分局诉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咸秦行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都分局。
法定代表人蒲明和,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沣渭新区凤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米冬梅,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都分局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针对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其局做出的”(咸秦)质技监罚字(2012)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及滞纳金1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12月11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00元,从而本案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都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局做出的”(咸秦)质技监罚字(2012)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执行费用17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予以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卫东
人民陪审员  葛 辉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