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未民初字第036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856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督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67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陈 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