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民辖终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思年,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幢办公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3965C。
法定代表人:丁年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14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丁思年上诉称,被上诉人将资金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则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其住所地,且其为本案一审被告,故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偿还,接收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阳
审判员袁理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