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3231号之一
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西潘楼镇于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89240635。
法定代表人:汝桂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办公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3965C。
法定代表人:丁年顺,总经理。
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