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470号
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351号。
负责人:刘天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富昌,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与月河路交叉口东南角月河商务大厦1号楼。
负责人:曹景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国,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华,男,1992年9月1日生,汉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住。
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