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1512号
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梁,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途居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潍安路交叉路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山奇瑞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途居房车制造有限公司、黄山奇瑞房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潍坊天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玉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汝敏
书 记 员 辛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