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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智信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2312号

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902号第A1幢15单元1506号。

法定代表人:邸旭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鹏飞、刘思齐,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力明,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冀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保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 记 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