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平县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6民初3587号
原告:***,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木,**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县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县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