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7民初455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社区居委会***八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383284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80050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元,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230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54302.59元(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分段按年利率4.75%计算),合共4976611.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2006年10月17日签订三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1为兴业大道土方、排水、及乐群大道(k0+620WK1+260)土方及排水工程,合同价款为4196257.64元;合同2为兴业、乐信、乐群大道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3857358元;合同3为:齐力大道南北路二期工程,合同价款为627585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经被告组织验收,三项工程均为合格工程,且已交付使用。同时,经被告进行工程结算,三项工程结算价分别为6330504.18元(2008年1月23日结算),4298366.03元(2007年12月28日结算)和10651127.34元(2009年9月22日结算),三项工程合计工程款为:21279997.55元。工程交付使用后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依约付款,而是每年支付两期,甚至一期,截止2016年11月2日,被告尚欠工程款3722309.09元。原告可以理解被告作为政府的项目公司存在资金困难,需要协调与平衡。但作为企业,原告更是因资金周转问题而严重地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且付出了沉重的账务成本,为此,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如所请。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诉请支付的工程款3722309.0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均没有异议。我方请求与原告调解,希望原告可以放弃利息或尽量减少利息,诉讼费被告愿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一份,被告将九龙坑路基及排水工程第一标段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4196257.64元。工程竣工后于2007年2月7日经验收合格。2008年1月23日,佛山市三水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工程结算书》,确认九龙坑路基及排水工程第一标段总造价为6330504.18元;被告于2006年4月3日至2016年11月1日间共支付工程款4592146.32元,尚欠工程款1738357.86元未予支付。2006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兴业大道、乐信大道及乐群大道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3857358元。工程竣工后于2007年7月5日经验收合格。2007年12月28日,佛山市三水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工程结算书》,确认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兴业大道、乐信大道及乐群大道建设工程总造价为4298366.03元;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9月24日间,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314414.80元,尚欠工程款1983951.23元未支付。2006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齐力大道南北二期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6275851元。工程竣工后于2008年9月24日经验收合格。2009年9月15日,经结算,原、被告确认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齐力大道南北二期建设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0651127.34元,被告于2016年2月5日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上述三项工程款余款3722309.09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招标)》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3722309.09元未予支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带来了额外的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254302.59元,被告对该利息计算不持异议,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2309.09元及利息1254302.59元,合共497661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何永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