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民初516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苏岗社区居委会苏龙街八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9W。
法定代表人:陈锦联,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亿明,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俊坚,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爱士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4D。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士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1.12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华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