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佛山市顺德德昊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06民初27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德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汇路3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苏龙街八巷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德昊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昊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进行了鉴定。本案开庭时,原告,被告***、德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被告***叫原告一班人帮***修大良五沙的厂房、办公室及***名下的其他工程,总工资80.2万元,已支付了43.2万元,还有37万元未支付。2015年年初,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劳动监察科调解未果,故起诉。
被告***、德昊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不合理,没有欠那么多钱,只是欠5万多元。欠款应由被告***支付,与被告德昊公司、英业公司无关,因为是被告***与原告的口头协议。
被告英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共13页),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大部分已核对一致,只有极少部分有争议,本院确认真实性。原告提供的工资单,是原告自行制作,被告有异议,故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合法,原告虽有异议,但无证据推翻,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接了一些厂房等工程,需要人力做砌砖、铺贴等工作。被告***找到了原告,双方口头协议,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施工。原告其后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现已完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支付了款项78.2万元,原告认为尚欠37万元,被告认为尚欠5万多,双方产生争议。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584190.67元,未计有争议的金额1071.7元(即双方有争议的项目的人工费用)。原告认为鉴定报告中的综合工日价格过低,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回复称人工单价鉴定依据是按照广东省定额以及该工程施工时佛山市颁布的信息价为准。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1万元。
另查明,关于三被告的关系,原告声称被告德昊公司只是其所做工程中的其中一个工地的业主,追收款项时,德昊公司告知工程是交予被告英业公司承包施工的;被告***、德昊公司则声称被告德昊公司挂靠被告英业公司,被告德昊公司以被告英业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后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
本院认为,关于三被告的关系。根据被告德昊公司、英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有被告英业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被告德昊公司并没有施工资质。如果原告的陈述属实,有资质的被告英业公司承接工程后再分包给被告***,则被告德昊公司只是其中一个工程的业主,原告要求其对全部工程的余款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但是,被告德昊公司又承认其挂靠被告英业公司营业,被告德昊公司以被告英业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后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即被告英业公司是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德昊公司,被告德昊公司再分包部分工程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德昊公司、英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即被告德昊公司的答辩构成自认,被告英业公司未抗辩,故被告德昊公司、英业公司应对被告***欠原告的余款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三被告之间的内部结算问题,如有争议,另行解决。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所完成工程量的造价为584190.67元,即使加上有争议项目的人工费用1071.7元,原告应收款项也不超过59万元,但原告已收78.2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方尚欠其37万元缺乏依据。被告***、德昊公司第一次庭审时自认欠原告劳务费5万多元,最后一次开庭则认为只是45777.04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德昊公司认为第一次开庭的自认是由于没有统计清楚,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计价标准,以免仅凭口头协议施工,一旦产生纠纷,就会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欠款金额为55000元;鉴定费各承担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5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德昊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英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16元,三被告共同负担509元(三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本案鉴定费15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5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7550元(三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逵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