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毕盛,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25308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杨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10民终522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47.1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6690.15元(其中包含赔偿款6047.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3.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中除执行费外的其他款项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5308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66日结案。

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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